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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健华律师亲办案例
未进行结婚登记,婚礼不予返还的成功案例
来源:刘健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9-18
浏览量:956

代理词

尊敬的审判长:

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,特指派我们担任郝X诉被告X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,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,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,阐述如下代理意见,恳请法庭予以采纳:

  1. 关于彩礼数额问题,被告只收到原告给付的58000元彩礼,而不是88000元。

    被告在答辩时已经向法庭说明被告只收到原告给付的58000元彩礼,被告及被告家人从未收到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的任何礼金。庭审调查阶段,被告已经向法庭出示了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农村商业银行回单一份,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给付的礼金是58000元,并不是88000元,而且该份证据也可以证明58000元是存储在原告账户内的,原告人并未将该笔资金直接交付给被告人。另外,原告主张给付被告88000元彩礼,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,但从现有证据看,并不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88000元的彩礼。

    二、代理人认为被告主张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

    第一、代理人认为,双方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,但早已经有了夫妻之实,并且这种状态是持续稳定的,不能片面的以未进行法定结婚登记为由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被告将彩礼钱返还给原告。对《婚姻法》解释二第十条“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’应当返还彩礼”在此不能机械地理解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’,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实际上指一方按习俗收了彩礼,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。”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本意。所以,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四年,办婚礼以后也同居近一年时间,根本就不属于应返还彩礼的情形。

    第二、被告在XX周岁就与原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并且在2017年6月查出怀孕,双方因此而决定结婚。遗憾的是因被告极力反对生下胎儿,胎儿未能出生。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同居生活近四年时间,并按照婚礼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,两人虽然没有履行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手续,但双方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,且被告曾怀有原告孩子,原告此时主张返还彩礼钱与社会公理不符,亦与法不符。

    第三、原告给付的彩礼钱并未直接交付给被告本人,而是一直存储在原告的银行卡中,且这部分彩礼钱已经用来购买蒙BXXXX长城牌轿车及双方共同生活支出,原告对此事是知情,现在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上的依据。

    三、原告给付的改口钱、压柜钱不属于彩礼,不应当返还

    依照婚礼习俗,婚礼仪式上男女双方会互赠改口钱、压柜钱,这是属于礼节性的相互赠与,被告父母也向原告支付了相同数额的改口钱、压柜钱。因此,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改口钱、压柜钱不应当返还。

  1. 双方同居期间,所获得的车辆、房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

    法庭调查阶段,被告已经向法庭出示了包头市宏鉴公证处出具的(2018)包XX内民第401号公证书、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《协议书》,这两份书证均是合法有效的,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这两份书证均能证明XX大都城XXX房产、蒙BXXX长城牌轿车是双方共有财产的事实,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予以分割。

    综上,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应当予以驳回,另外,请求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财产予以分割,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。

    代理人:

    年     月     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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