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健华律师主页
刘健华律师刘健华律师
157-6491-4334
留言咨询
刘健华律师亲办案例
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中,原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,承担部分责任
来源:刘健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3-13
浏览量:1032

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

民 事 判 决 书

(2020)内0204民初2573号

原告:付某,男,1961年4月28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1502021***********,汉族,无职业,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铁西小区路北西片****。

被告:XX北方医院

原告付某与被告XX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付某,被告XXX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华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一、依法赔偿付某经济损失费160元,交通费60元,打字复印费80元,所有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;二、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当庭付清。事实和理由:我于2020年6月16日早上10点40分左右在XX北方医院就诊,挂号看病经医生诊断治疗,每天在门诊换药。在治疗过程中,我于2020年6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在门诊大厅导医台测血压的时候,坐了一个四条腿的木头凳子把我的休闲裤(速干面料)的裤子扎破了,我刚买的只穿了一个星期,当时我和正在导医台值班的工作人员说我的裤子扎破了,她当时也没有搭理我然后我就打了投诉电话没有人接听,所以我就找到投诉科和他们工作人员诉说过程,他们说一两天给我回复,己经到了第四天他们也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,所以我又去投诉科找他们理论,他们说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类事情,不给予解决。我多次找他们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领导院长书记,他们的门卫保安说不在,要么说正在开会不让我进去,最后我给他们院长书记也打过电,也没有给我及时的回复也没有合理的意见解决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17条第二,三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纠纷案中的财产损失费,损失问题批复》依法要求被告当庭赔偿损失,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
XX北方医院辩称,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均不认可,原告是否在我医院就诊时受到了损害,我们不清楚;即使原告坐在凳子上测量血压,该行为也没有任何的危险性,其裤子是否损害不在我院的保障范围之内,我院对此没有任何过错,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;按照原告陈述,其当时所穿裤子为速干面料,裤子材质极薄,裤子本身就容易受到外部损坏,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,现其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坏,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;原告所穿裤子为旧裤子,对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。医院的门诊大厅是公共场所,导医台的血压仪是被告安装的便民自助设备,附近居民都可以来自助使用,原告测血压的行为与其自称的6月16日在被告医院换药的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,双方之间不存在诊疗合同关系,原告在公共场所应当照顾好自己的财务,被告在大厅安放的凳子从来没有出现过使用中的任何问题,原告的要求加重了被告的负担;原告的裤子按其自述只是扎破了,修理后是可以继续穿着和使用的,原告要求赔偿一条新裤子的价钱无法律依据,原告的交通费和打字复印费也并不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赔偿范围。
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原告当庭提供以下证据:XX北方医院门诊费收据一份,证明其在被告处就诊治疗,是在就医过程中测的血压;大红门服装城销售票一份,证明裤子花费160元,是其在2020年5月3日在大红门服装城东河区朱艳茹服装摊购买的;打字复印费收据1张,证明找人写诉状和复印服装的彩色照片的复印费80元;公交费票据凭证一份,证明从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份以后坐公交去北方医院的交通费60元;裤子照片彩印件一份,证明裤子受损情况,其中编号为照片1的图片上显示的裤子白点为裤子受损处;凳子照片一份,证明医院凳子是木制凳子,是这个凳子将我的裤子扎破;导医台照片一份,证明导医台旁边有测血压的仪器;投诉电话公示牌照片一份,证明被告医院的投诉电话情况。

被告质证:门诊收据真实性认可,不认可证明目的,这份收据是2020年6月16日发生的费用,恰恰证实换药行为与测量血压没有关系,被告的测量血压仪器是免费的,在原告自述的财产损害发生时双方没有诊疗合同关系;服装消费票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能认可,该票据写的是大红门服装城,加盖的印章是一个服装摊位,从品名上看写的是休闲裤牛奶丝面料与原告诉状中陈述不符,从内容上看开票时间是2020年5月3日,原告诉状中陈述刚买的只穿了一个星期,时间与原告诉状陈述时间不符,综上认为该票据与原告主张的财产没有关联性;对打字复印费票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不能认可,不符合证据的形式;对公交费票据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,侵权法当中没有关于赔偿交通费的依据,票据没有任何编号,反映不出与原告所主张的关联性;裤子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,这条裤子是黑色,照片上的白点如果是破洞也应该是黑色的,如果是破洞并不影响财物的继续使用,原告确主张一条新裤子的价格,根据破洞的位置是在腰间的位置,如果是坐在凳子上造成的应该是在大腿部位;凳子照片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,照片上也没有反映出有任何可以刮破裤子的突起;导医台照片是被告大厅的照片,真实性认可,但与本案无关,能够反映出血压测量是免费自助的行为;投诉电话公示牌照片一份真实性认可。门诊收据能够证明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在我院诊疗,但不能证明原告在2020年6月17日到我院诊治;结合原告提供的服装销售票据看,该销售票没有写明裤子的型号和品牌名称,该销售票据与原告提交的照片不能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;原告自始至终没有提交其购买服装的收据,综合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,不能证明其有财产损坏的结果。

原告还提供实物裤子一条,现场查看裤子的背面有一个刮口,长不到一厘米。

原告还称,其在被告处就医治疗耳朵,没有门诊病历;测量血压是其自己进行的,并没有医生的医嘱,而且测量血压是免费的。

本院认为,原告2020年6月16日去被告耳鼻喉科进行诊治,原告称其在2020年6月17日在被告医院换药时,其自行去导医台免费测量血压时,由于被告提供的凳子瑕疵将原告裤子刮损,但对于原告所陈述事实,原告未提供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,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原告去被告处就医的事实、原告裤子磨损折旧情况、在本次纠纷中原告自身没有足够的注意、被告没有尽到足够安全的注意义务,本院支持被告赔偿原告裤子的财产损失及因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共计100元。

综  上所述,原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部分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》第六条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六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 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某100元;

二、驳回原告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
以上内容由刘健华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健华律师咨询。
刘健华律师合伙人律师
帮助过1435好评数43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包头市昆区国贸大厦401
157-6491-4334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健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502*********17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57-6491-4334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包头市昆区国贸大厦401